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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顿游记”中的财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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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波士顿游记”中的财产权问题(2) ,这人   作者:邵建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令我困惑的是,从胡适早年的日记中看不出读洛克的痕迹,但怎么一张口就是洛克的思想呢?可能还有一个解释,洛克关于财产权的观点,在自由主义的美国已经成为普遍为常识。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经典,它的写作有两个任务,其一就是阐发政府之为政府的目的,即保护私有财产。为什么政府要保护私有财产?那是出于生存的需要,而生存则赖财产以维持。那么,财产来自什么呢?在我们的教育背景中,它来自剥削。但,在洛克那里,它却来自劳动。  洛克认为,财产在尚未成为财产之前,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而大自然是上帝对人类的馈赠。换用明末张献忠“七杀碑”上的话:“天生万物与人”,但,人要得到这物,却必须经过自己的劳动。也就是说,自然界的万物,原本处于“公有”阶段,即“天下为公”,人人有份;只要谁肯付出劳动,谁就可以从那公有中划出一份归为己有,这就是“私有”。从“公有”到“私有”是这样一个过程,“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简言之,“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 洛克的例子是,一株橡树结满果实,谁把果子摘下来(“摘”就是劳动),谁就拥有了它。当然,前提条件是,你可以摘,但不能不釦O人摘。资源共享。  当我为胡适那种洛克化的表述而感到惊奇时,不料,情势急转直下:  “一、财产权起于劳力。甲以劳力致富,甲之富其所自致也,其享受之宜也。甲之子孙未尝致此富也,不当享受之也。  二、富人之子孙无它茖懐迆ㄐA非惟无益而又害之。疏广曰:‘子孙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一言尽之矣。有用之青年为多财所累,终身废弃者,吾见亦多矣。”(引同上)  胡适是反对美国遗产制度的,以上两条是为他的观点作证:“遗产之制何以宜去也”。当他从财产讲起时,踏的是洛克的路子,可是往下到遗产时,却又背离了洛克。在洛克看来,“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当财产的主人死去之后,他的财产也就变成了遗产。在这里,对遗产的态度,其实就是对财产的态度。就遗产而言,什么叫“宜去”,由谁“宜去”,这是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宜去”便是“应该取消”。取消的是什么,不正是作为遗产的财产吗?而且胡适“宜去”的不仅是遗产,同时还有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因为任何一个财产的主人把他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变成遗产时,是一种人性的自然,也是他的自由(包括自由捐赠)。在这里,财产权直通自由权。而且没有财产权,也就没有自由权。胡适爱自由,但自由建筑在财产之上,胡适却未必明其就里。更严重的是,如果遗产“宜去”,这“宜去”的主体是谁?显然,作为一种制度,“宜去”的主体就只能是国家。国家的职能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是保护个人财产的,但在胡适的语境中,它却成为对个人财产的掠夺。所以,以上胡适的话虽然只是在表述一种观点,虽然这种观点一开始是自由主义的,但到后来,它却走到了自由主义的反面。这当为胡适始料未及。  自由主义是一种“权利”理论,而不是“道德”理论,它从来不唱高调,它只保障属于个人的权利,哪怕这个权利是有问题的,只要它并不妨害别人。比如胡适取消遗产的理由就很道德,也很高亢,不让年轻人为财所累,不让他们“损其志”和“益其过”。可是,为财所累也好,损志益过也罢,这都是个己的事,你可以劝说,却不可因了这个道德理由而剥夺他们的财产继承权。胡适看起来是一种善意,但它一旦付之举措,却马上对别人的权利就形成伤害。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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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jia
声明:此文章由 Meijia 2009-12-11上传,共计15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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