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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快递的生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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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史密斯的华盛顿之行(1)   连载:联邦快递的生意经   作者:[美]罗杰·弗罗克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空中的士载重限制的免除野i并未准釦畯怚i以开展小型包裹服务。当时的管制要求所有航空公司最大载重量超过12,500磅的飞机都需要从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获得“满足公众便利及必要的认证证书”──而我们的猎鹰飞机最大载重量为28,660磅。  申请证书一般都需要3到4年时间,这期间申请人需要准确陈述其未来计划。那些现在已获得认证的航空公司只需要简单地说不需要这项服务,就可以反对任何新服务的引进,而事实上他们通常也都这样做。此外,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也从未给过任何航空公司像我们所需要的那般广泛的授权,认证这条路线看来行不通。  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寻求管制规定方面的改变,幸运的是,这个方向已经开始有一些活动了。1972年1月,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计划为航空运营商免除了对乘客座位数量和货物有效载荷量的规定。几个飞机制造商,其中也包括12个空中的士载客商、联邦快递以及一些小团体表示支持这些设想中的管制变革。然而最终结果跟预期的一样,几个大型的航空公司以及美国飞行员协会(Airline Pilots Association, ALPA)都表示反对。  我们争论的原因是12500磅的载重限制在DC-3民航客机时代就已经形成,并没有考虑近年来小型飞机在速度、航程以及载重量方面的进步,而反对者宣称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并不具有扩大空中的士运营商业务地点的法定权力。  联邦快递整个未来都取决于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听取这些意见后所做出的决定,那么究竟该怎么移开这些顽固的路障呢? 弗雷德把我叫到办公室,说道,“我已经决定去华盛顿找些援助,你呆在这儿保证公司正常运转。”  后来弗雷德加入到了游说管制变革的小组中,提供支持性证词,建议免除货物载重量限制。最终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同意了这些计划中的修改,到1972年9月,经过授权而且运营少于30名乘客或最大有效载荷低于7500磅空中的士的运营航空公司从经济管制中予以免除。而我们猎鹰飞机的最大有效载荷为6500磅,所以现在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对我们路线和频率都没有管制了,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飞行时间和地点。  对联邦快递而言,这无疑是个极其重要的决定,如果不是这些管制的调整,我们可能连一个包裹都运送不了。  另一个路障  到此为止,我们本以为管制问题已经结束了。然而,后来美国飞行员协会与航空公司一同恳请美国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要求驳回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的决定。这次时间又一次成了我们的大敌,因为上诉法院可能至少花一年的时间来对此做出决定。如果我们在上诉法院做出最后决定前开始运营,而且最后法院驳回了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的决定,那么我们会不会被罚款而且停止运营呢?我们需要先参考一下这个案件可能结果的合理意见。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员兼前副主席罗伯特·墨菲(Robert Murphy)建议我们见一下纳特·布瑞德(Nat Breed)。  纳特原先在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担任律师,在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员指导下也读过了航空局对新免除规定的案情。1972年下半年,纳特离开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加入一家小型的法律公司。“当我第一次接触联邦快递的时候,” 纳特回忆说,“国际空运航空公司(Airlift)、飞虎航空公司和海岸航空公司(Seaboard)当时是主要的货运商,他们大都刚刚投资失败。就在这个时候,联邦快递却也来加入这个行业了,不仅要开展空中货运服务,而且是仅限于小型包裹的货运服务,更是通过使用非常昂贵的双发动机的私人喷气式飞机,真是个疯狂的想法!”  纳特抛开他对这项风险投资的个人感觉,同意与弗雷德和联邦快递的律师之一弗兰克·沃森(Frank Watson)进行午宴见面会。弗兰克是我们的信息员,脑中记着我们最主要的任务──这次对管制调整上诉的可能结果。特别是,弗兰克想知道纳特认为法院会如何回应上诉,尤其是上诉法院会不会驳回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免除案件的决定,认定民航委员会民用航空局超出其权利边界的问题。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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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jia
声明:此文章由 Meijia 2009-11-17上传,共计17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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