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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有如下规定:
一、亲属移民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赴美生子)、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聘雇就业移民
第一优先:优先劳工–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加拿大移民 ,瑞典移民, 美国移民)、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
第二优先: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衆的特殊能力者(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高学位(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爲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第三优先: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 .
第四优先:特殊移民 宗教人员、牧师,美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驻巴拿马运河之员工,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 ,宗教人士、神职工作人员(有效期限1992-1994).
第五优先:在美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爲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资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个名额内)
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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